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5-11-28 浏览量:30 来源:市文旅广电局文物科 责任编辑:钱超男 文字大小:

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我局决定对我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保护及认定管理相关办法进行修订。

《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文旅广电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

      2.《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511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阜新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非遗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其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范围内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本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文旅广电局根据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工作。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文旅广电局具体实施。认定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推荐申报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体现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民众广泛认同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六)坚持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第七条 市文旅广电局组织对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组织对推荐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抽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应类别专家成立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以实地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方式开展。评审专家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实地考察、集体评议、个人独立投票的方式产生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评审专家过半数通过。同时,对拟推荐项目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不予推荐的项目说明理由。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专家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及评审意见,报市文旅广电局审议,研究确定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推荐名单。

  (六)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经过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

  (七)根据公示结果,拟定阜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报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推荐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区域、历史渊源、现状、主要特征、价值分析、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代表性图片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预期保护目标、拟采取的措施、五年内年度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措施主要包括建档、保存、传承、传播、保护等。

  (三)拟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证明、保护单位保护能力情况、保护单位承诺、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从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

  (二)组织专家论证,评出推荐项目。

  (三)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旅广电局推荐。

  第十条 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推荐后,将推荐项目名单和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市文旅广电局推荐。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阜新优秀传统文化、符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相同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均可申报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冠以地域、流派、特殊技艺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需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项目保护单位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文旅广电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市文旅广电局指导统筹辖区内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制定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年度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项目保护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保护计划,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文旅广电局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六条 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实物、文献资料。

  (二)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与该项目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有从事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水平或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保障,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五)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保护措施全面,具备开展传承保护工作的场所和其他条件。

  只从事该项目销售、传播、资料收集和整理研究的单位或机构,不可以申请成为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生产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八条 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定期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开展项目调查、建档、研究、展示和传播等传承实践活动。

  (三)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其依存的场所。

  (四)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五)悬挂保存、规范使用市文旅广电局统一制作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九条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由项目保护单位及时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及时报市文旅广电局处理: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二)单位性质或职能发生变化。

  (三)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

  (四)因行政区划调整,单位不在项目申报地区所辖范围内。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调整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组织集体评议,征求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

  (二)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评议通过后,向市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原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市文旅广电局

  (四)由直属单位推荐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和单位的意见,提出建议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文旅广电局

  (五)市文旅广电局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调整后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一条 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项目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二十二条 市文旅广电局组织认定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按照《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

  (一)在有效保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二)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转化和应用,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项目的创造性价值,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增强传承活力。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四)鼓励、支持通过节庆活动、传统节日、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传播和社会共享。

  (五)建设本行政区域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传习场所;鼓励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该项目的展示场所或传习场所,并向公众开放。

  (六)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储,及时更新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开放。

  (七)开展非遗保护多部门合作,对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形成非遗保护发展合力。

  积极鼓励支持社会法人、自然人捐赠实物,提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八)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

  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文物、档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利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文旅广电局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市文旅广电局

  由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该项目上年度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市文旅广电局

  第二十八条 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市文旅广电局报告。

  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应及时总结并报市文旅广电局予以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称和项目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 市文旅广电局统一制作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交各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未经市文旅广电局批准,不得对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第三十一条 市文旅广电局定期组织开展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情况评估考核工作。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核实后,市文旅广电局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侵占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标牌,擅自复制或转让项目标牌的。

  第三十二条  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市文旅广电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并征求委、政府有关单位意见后,报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文旅广电局于2020426日印发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尊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称市文旅广电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四条 被认定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市文旅广电局根据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级或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户籍在本且长期居住和工作在该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该项目领域存在较大争议;

  (二)在评审或公示期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三)其传承项目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对于单一内容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原则上组织申请推荐、认定并公布一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若确在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的,稳慎组织推荐、认定并公布一名或一名以上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提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级或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反映申请人技艺水平和授徒传艺情况的申报片;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图片和文字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属单位的,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推荐该项目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级或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第十一条 市文旅广电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 市文旅广电局组织成立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技艺展示或答辩环节。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 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报党组审定通过后,在市文旅广电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旅广电局提出。市文旅广电局组织人员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文旅广电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与所掌握知识和技艺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常随学徒一般不少于2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备案。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艺术创作与生产等活动;

  ()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的相应报酬;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 市文旅广电局建立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 市文旅广电局按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标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二十 建立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文化主管部门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旅广电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政策,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 因年龄、健康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正常履行传承义务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市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旅广电局核准备案,终止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 市文旅广电局根据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对传承义务履行好、业绩突出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并鼓励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给予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适当奖励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宣传和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文旅广电局于2020426日印发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阜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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