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07 浏览量:91 来源:局文化科 责任编辑:黄金子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市文旅广电局将2025年2起维护游客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为游客出游提供指南。
1.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概述:2025年8月,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普法宣传时,接到游客反映有旅行社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问题,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对全市旅行社开展专项排查。执法人员在对某旅行社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海岛2日游”旅游活动,参团游客共计48人,但该旅行社只与40人签订了旅游合同,未与另外8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经依法调查,该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64的基准规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签订旅游合同一方面能有效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是发生纠纷时游客维权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能保障旅游服务质量,敦促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游客享受到应有的旅游体验。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包含旅游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旅游保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对自愿参加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也应与旅行社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2.某旅行社未缴纳质量保证金案
案情概述:根据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催缴处罚工作的通知》要求,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全市范围内旅行社开展排查,严查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缴纳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整改的旅行社,并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催缴处罚。2025年4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缴纳、补足质量保证金。
处理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该旅行社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及时补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该旅行社拒不改正,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60的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是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足额缴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能有效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增强旅行社风险意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弥补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对保障旅游合同履行、提升旅行社信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也有着重大意义。在此也提醒广大游客留意吊销许可证的公示,出游时切勿选择这类被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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