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30 浏览量:937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对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涉旅突发事件,跨市级行政区域、超出事发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置能力的,以及根据国家、省应急响应机制,要求或授权本市协调处置的其他涉旅突发事件。
四、事件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旅游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三)重大旅游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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