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办事指南

日期: 2020-06-04 浏览量:1080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文字大小:

  业务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办理材料:1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三份)2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初步审查意见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阜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2、受理: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3、审查、公示: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发准予变更登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备案存档。5、向社会公告。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市文旅广电局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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