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7-23 浏览量:58 来源:局执法队 责任编辑:钱超男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发现问题
2026年04月21日,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了该场所的营业资质、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取得的证据,发现该社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我局依法依规对该旅行社立案调查。
二、解决措施
通过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了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一)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三、解决成果和群众感受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旅游活动有序开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本案的查处,不仅对该旅行社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也对广大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游客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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