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鼓励小剧场文化发展的建议》(47号)答复

日期: 2019-04-26 浏览量:526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许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小剧场文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小剧场文化发展的关注与关心。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文化艺术事业,促进文化艺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是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的需要,也是各级文旅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为此,市文旅广电局经研究,今后将重点落实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国家放宽了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准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小剧场属于公共文化娱乐设施范畴,根据上述条例精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可以投资建设。目前该管理权限已经下放至县区,小剧场建设完成后到相关县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二、国家鼓励民营文艺演出团体的设立与发展

  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先进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根据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权限的调整,民营文艺演出团体的设立和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各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亮证照经营;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三)保障经营场所卫生;

  (四)明码标价;

  (五)依法纳税。

  三、文旅广电局要做好小剧场文化发展的支持与引导

  小剧场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关系到文艺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市文旅广电局要积极做好小剧场建设的政策扶持和上级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为小剧场建设添砖加瓦。同时要积极做好民营文艺演出团体的建设与指导,扩大就业缓解政府压力,吸引更多年轻人、艺术类院校毕业生加入,引导社会经营性文艺演出团体创作演出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丰富和活跃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民营文艺演出团体的活力。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小剧场文化关心与支持!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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