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9-14 浏览量:808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规程》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文物保护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为全面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文物局2021年 8月16日印发出台的《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阜新市文旅广电局制定了《阜新市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规程》,旨在压缩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时限,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审批效率、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规范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
二、《规程》主要内容
《规程》共计9条,从适用条件、工作依据、资质要求、部门工作职责、申报工作流程、负面清单、工作经费、效果及时限等方面,对阜新市文物保护区预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相关条件。《规程》中明确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适用条件、工作依据及考古勘探调查任务承担单位的相关资质要求等。
二是划定了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工作职责。《规程》规定了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落实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并协助资质单位做好实地考古调查、勘探和评估工作。
三是细化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程序。《规程》把申报、受理、组织区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备案、承诺审批办理时限作为申报程序的重点内容,并逐一进行了详细说明,编制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流程图,系统归纳了每个基本程序的具体实施过程。
四是规定了负面清单及收费事项。对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范围内存在的5种有文物分布的情形,列入负面清单,实行单独项目评估;明确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有关费用收取方式。
五是规定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及有效期。《规程》明确规定了经审批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应当免费提供给入驻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如无重大变故,评估成果长期有效。
三、《规程》贯彻实施
要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一是按照《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和本《规程》规定,扎实推进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给予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对口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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