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04 浏览量:383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业务名称: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政策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3、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5、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6、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7、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8、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文旅广电局审批科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3、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人说明情况)。4、工作人上现场实地检查并提出现场检查记录;5、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6、对审批事项进行决定(不予许可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7、颁发许可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17号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文旅广电局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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