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阜文旅广电发[2021]34

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

  现将《阜新市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一、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适用条件

  经国家、省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能源化工基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性质及用途明确、规划手续完备、产业发展定位清晰、建设项目共性特点突出的其他特定区域,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进行考古调查的,并针对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所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表征的区域进行考古勘探的,应当进行文物勘探区域评估。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应当在对整个区域或可能规划建设区域内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真实、准确廓清区域内地上地下文物遗存的基础上进行。

  二、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依据及流程

  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按照开发区申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资质单位考古调查和勘探、编制评估报告、申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三、考古调查、勘探及区域评估报告编制的资质要求

  承担考古调查、勘探及区域评估报告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为省内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发掘团队领队资格及国家文物局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

  四、文物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导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落实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有关规定,协助承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资质单位做好实地考古调查、勘探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报备等工作。

  五、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清单:

  1.开发区关于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申报文件;

  2.申报单位需提供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受理。

  (三)组织区域评估。受理申请后,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国家文物局核发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由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时与承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任务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为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保障条件,落实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具体土地范围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提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详细资料。

  (四)出具评估报告。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对接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开发区区域评估实施情况、土地储备入库或划拨前文物资源评估开展情况和评估意见落实情况等。文物调查、勘探均由受委托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应采取区域系统考古调查、重点区域开展普通勘探和重点勘探相结合的方式,摸清评估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分布情况,评估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现状,由资质单位编制《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

  (五)备案或出具相关核准文件。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后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方可作为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基本建设用地行政许可意见的依据。各开发区将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后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或出具相关核准文件。

  (六)《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内容的组成。由评估依据、评估区域概况、工作方式、地下文物和地上文物分布、评估意见和保护措施,以及相关图纸、照片等内容组成。

承诺审批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到《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备案或出具相关核准文件结束(不含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和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六、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实行单独项目评估)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或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文物埋藏区内;

  (三)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备案的遗址点;

  (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有文物区块;

  (五)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有文物分布的区块。

 七、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经费

  由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纳入本部门(土地成本)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保障。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费用,按照现有相关规定收取。

  八、评估成果应用及有效期

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或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应当提供给入驻该评估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个建设项目不再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工作。区域评估成果应作为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如无重大变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长期有效。

  九、本规程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