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7-21 浏览量:385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要求,结合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委托阜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以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阜新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中,较大数额标准为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个体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罚款、法人及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前,应由法制部门进行案卷书面审查,工作职能设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科。
第七条 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含节假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甲120号 邮编:123099 Email:fxswlgdj@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122号
辽ICP备2021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19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5558010 网站举报邮箱:fxswlgd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