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10 浏览量:105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wangchu@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1月7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12月7日
附件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三)修订与消防、环保政策调整相适应的条款
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提交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一是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经取消娱乐场所在环保方面登记备案要求;二是《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条款修改为“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三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部分地区已探索取消消防批准文件改为备案、申请人承诺制或者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考虑到各地审批实际情况,修订相关表述。
(四)修订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条款
修改《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解决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止后“无法”取缔的执法难题。
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生效后,取消了“取缔”的表述,删除了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表述,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据各自专业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处罚。而《条例》第四十一条仍使用“取缔”表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查处,出现了法规依据的空白和断档。在执法实践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比较常见,在查处一些不符合消防条件的“黑歌厅”和“黑游戏厅”时,均会使用上述案由。无法依法进行查处和作出行政处罚,对基层监管执法工作影响很大,给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和内容监管带来较大管理执法隐患。
一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中“责令关闭”与《条例》中规定的“取缔”立法本意相同,拟在《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设定“责令关闭”的处罚种类,以实现“取缔”的查处结果。三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拟在《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设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部门规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置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因此确定罚款限额为3万元。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相关表述
一是为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将《办法》第二十八条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改为“依法列入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二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修订《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改为“12345”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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