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7-21 浏览量:339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委托,以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在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和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拟定的下一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经市政府批准、登记后方可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内容、依据、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调整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应当经局长批准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于省、市临时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检查报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在每年的1月份前将上一年度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登记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经执法队队长批准,并在执法队综合科登记。
(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时,执法人员需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并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查企业备查,一份由执法部门存档,一份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第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发现行政检查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及监督不得泄露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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