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7-21 浏览量:393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其中“重大”的界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执法部门以市文旅广电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均应由市文旅广电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八)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六条 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七条 法制审核完毕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八条 执法部门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执法部门依法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意见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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