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7-21 浏览量:272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保证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单位。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制度公示的内容为:行政执法主要职责范围、权限、标准、依据、流程、决定等行政执法内容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应予公开: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文化市场行政检查情况;
(六)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基准;
(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八)文化市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九)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等;
(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局网站(http://whly.fuxin.gov.cn/)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依法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评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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