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办事指南

日期: 2020-06-04 浏览量:748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文字大小:

  业务名称: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政策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的移动数字电视总体规划和布局; 2.开办城市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交车总量不低于2000辆或已开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3.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4.具有健全的节目审查、播出和监控制度;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资源; 6.技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7.进行传输的集成发射平台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并能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监管。

  办理材料:1管理制度(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节目监控方案、应急预案等)2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承诺书3运营方案(包括有无运营公司、开办主体与运营公司的权责关系、运营公司股份构成、与公交、地铁等公司合作协议、与专业机构的委托合同等)4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信息共享)5节目方案(包括内容规划、主要栏目、节目来源等)6移动数字电视申请表7申请报告(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金来源、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8技术方案(系统功能及构成,包括节目制作系统、信号集成传输系统、信号发射系统、监管信号传输系统等;采用的技术体制、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等)

  办理流程: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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