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9-02-05 浏览量:406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边威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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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文旅广电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文旅广电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文旅广电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市重点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文化产业经济运行监测。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旅游和体育交流活动。

  (十四)拟订全市体育工作有关政策,研究编制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市体育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全市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五)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交流工作。

  (十八)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九)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一)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二)负责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1)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人事科),(2)行政审批科,(3)公共文化科,(4)艺术发展科,(5)文物保护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6)广播电视管理科,(7)群众体育科,(8)竞技训练科,(9)科技教育科,(10)产业开发科(玛瑙产业办公室),(11)市场促销科(对外交流合作科),(12)安全监管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阜新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3、阜新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集团)

  4、中国蓝协阜新市篮球学校

  5、阜新市体育运动学校

  6,阜新市军体校

二、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xls

三、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6660.19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3672.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672.4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3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3万元。   

  ①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2万元增加11万元,增加幅度为50%,增加原因主要是,2018年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我局由阜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阜新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阜新市体育局合并组成,基层单位增加4个,阜新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集团),阜新市体育运动学校,中国篮协阜新市篮球学校,阜新市军体校,车辆增加5台,车辆运行维护费增加11万元。

  (三)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11.29万元。

  (四)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绩效情况说明

  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情况

  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如没有制定绩效目标,请在此处说明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2019年无重点项目预算,因此没制定绩效目标,特此说明。

  (六)国有资产占有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共有车辆1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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