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30 浏览量:1070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20年4月26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管理办法》是我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非遗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办法》的施行,填补了我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度上的空白,对于加强规范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激励和促进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实践、扩大传承队伍和提高传承能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传承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理解《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自2006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我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一直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目前已认定5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85人,为全市非遗保护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为更好传承弘扬阜新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从2020年初,我局非遗科参照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其他同等城市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4月23日,市文旅广电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共分23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认定周期、传承人基本要求等。
(二)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是《管理办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内容为申报条件、不得申报的情形、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评审要求、公示、公布等。
(三)第十七条。是《管理办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内容是传承工作保障等。
(四)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第二十条。是《管理办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明确了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
(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照、解释部门、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从构思到形成,前后经历了前期调研、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和合法性审查等过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遵循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制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框架结构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总体上相一致。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所以我市规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直接引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
(二)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成为一个热点,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我局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认真研究,力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如:关于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人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关于不得申报的情形,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明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的职责,规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市文旅广电局实施宏观管理。
(三)突出可操作性。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作了明确规定,传承人个人、项目保护单位、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市直单位非常明晰如何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
关于印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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