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阜新市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日期: 2023-04-19 浏览量:232 来源:阜新人大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2023年4月13日,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阜新市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条例》已由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知晓率,近日,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制定背景。

答: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阜新地区是辽代“后族”的发源地,文化资源丰富。在阜新地区已发现辽代遗存500余处,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辽代城址11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红帽子城址是目前全国保存最完好的辽代城址;辽代古塔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辽代墓葬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阜新大地上所承载的辽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不仅丰富了中华文明的体系和内容,也是以优秀文化赋能阜新全面振兴新突破的宝贵资源。与此同时,辽代城址、塔、墓葬也存在着人为破坏、自然侵袭等危害文物安全的因素。为了加强辽代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传承中华文明,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将《阜新市辽代墓葬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论证项目、2022年将《阜新市辽代塔墓葬城址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项目、2023年将《阜新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继续审议的项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辽代代表性遗存实行全面保护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用等活动。二是明确了调整对象。辽代城址、塔、墓葬包括:红帽子城址、塔营子古城、西南城子城址、小五喇叭城址、土城子城址、塔营子塔、东塔山塔、塔山塔、关山辽墓以及阜新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已经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辽代城、塔、墓葬的遗存。三是明确了保护原则。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四是明确了展示和利用原则。辽代城址、塔、墓葬的展示和利用,应当在不改变原状的基础上,坚持规划引领、最小干预的原则,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开展。

(二)明确各方主体有序参与保护和利用工作

一是夯实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县(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承担主体责任。二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条例》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民政、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相关工作。三是引导各方参与保护工作。《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在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志愿服务机制,依法支持志愿服务机构参与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的日常管理。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市、县博物馆捐赠辽代城址、塔、墓葬相关的文物、资料等。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资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辽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辽代城址、塔、墓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义务,对破坏辽代城址、塔、墓葬及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三)加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和要求

一是禁止进行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行为。《条例》规定,在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同时,作出了细化规定,禁止进行下列损坏辽代城址、塔、墓葬的行为:(一)刻划、涂污等;(二)擅自攀登城墙、塔、建筑基址;(三)擅自进入塔、墓葬;(四)在塔上摆放物品等;(五)在城址内取土、垦荒、深耕等;(六)其他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禁止损毁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标志保护设施二是突出对脆弱遗存的重点保护。结合辽代城墙破坏严重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将辽代城墙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在城墙两侧依法设立界桩或者必要的保护设施。禁止在界桩或者保护设施范围内进行一切与辽代城墙保护无关的行为。三是加强未定级辽代文化遗存保护力度。《条例》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辽代城址、塔、墓葬,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并根据保护需要制定、公布和实施具体保护措施。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辽代城址、塔、墓葬的文化价值,及时确定保护级别。四是加强安全隐患防治。《条例》规定,辽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应急预案,健全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体系。根据保护需要,对辽代城址、塔、墓葬以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辽代文化价值的挖掘阐释和展示利用

一是积极支持考古活动。《条例》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对辽代城址、塔、墓葬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结束后,及时依法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取得的实物图片,并提出保护意见。二是加强辽代文化的挖掘阐释工作。《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文博单位、研究机构、文史专家组织开展辽代城址、塔、墓葬研究,挖掘阐释辽代文化内涵。文博单位和研究机构应当通过实物展览、云展览、云教育等方式开展成果共享和知识普及,展示宣传辽代文化价值。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将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纳入地方课程内容。三是鼓励发展文旅融合新业态《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依托辽代文化资源,建设特色旅游景区、特色旅游目的地,发展文旅融合新业态

(五)强化保护和利用工作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条例》规定,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二是加强人员保障。《条例》规定,辽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辽代城址、塔、墓葬及其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三是加强经费保障。《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保障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所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记者:请您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升《条例》实施的效力,实现立法目的。一是做好周密部署,确保《条例》严格执行到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吃透《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主要制度设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条例》全面实施到位。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市政府有关《条例》实施前准备情况的报告,在《条例》施行满一年后,听取市政府有关实施情况的报告。《条例》施行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有重点的对《条例》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专项调研、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持续不断地提升监督实效。三是落实普法责任,确保《条例》宣传到位。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将《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计划,并将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宣传考核内容,不断提升《条例》的宣传普及效果,扩大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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