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7-21 浏览量:485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下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对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1.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上级部门有关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2.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上级督办文件等;
3.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材料,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4.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1.现场执法环境(如经营场所内外部环境、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以及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向经营场所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情况;
4.现场执法检查(勘验)情况;
5.调取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以及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情况;
6.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7.听证、论证情况;
8.执法文书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情况;
9.对经营场所进行执法复查的情况;
10.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对重要环节和容易产生争执纠纷的环节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1.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4.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5.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存储介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由法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执法科室具体负责,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1.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3.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定期对各执法科室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1.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及案件办理过程中,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3.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4.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5.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6.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7.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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