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27 浏览量:267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事项名称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三、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四、申请材料
1、设立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工商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6)演出设备器材请单,设备型号名称、数量。
2、变更
(1)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核准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细河区行政服务中心B1、B2窗口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418-6327062
八、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审核—场地审核—行政例会—办结
九、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5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5日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行政许可决定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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