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细河区)

日期: 2022-05-27 浏览量:222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三、申请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四、申请材料

1、设立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工商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6)演出设备器材请单,设备型号名称、数量。

2、变更

(1)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核准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细河区行政服务中心B1、B2窗口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418-6327062

八、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审核—场地审核—行政例会—办结

九、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5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5日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行政许可决定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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