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清河门区)

日期: 2022-05-24 浏览量:261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事项申请

主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子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 

受理条件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受理机构: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受理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决定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承诺时限1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咨询方式0418-6011895 

监督投诉渠道0418-6011890 

网上办理地址zwfw.fuxin.gov.cn 

办理地点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行政服务大厅 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 13:00-17:00 

通办范围 

是否有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办理查询0418-6011895

救济途径: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办理类别: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

适用范围:文艺表演团体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申请表。

办理环节 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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