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24 浏览量:261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事项申请
主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子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
受理条件: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受理机构: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受理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决定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承诺时限:10 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咨询方式:0418-6011895
监督投诉渠道:0418-6011890
网上办理地址:zwfw.fuxin.gov.cn
办理地点: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行政服务大厅 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 13:00-17:00
通办范围:全区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办理查询:0418-6011895
救济途径: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办理类别: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
适用范围:文艺表演团体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申请表。
办理环节 受理—审核—办结
主办单位: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甲120号 邮编:123099 Email:fxswlgdj@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122号 辽ICP备2021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19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5558010 网站举报邮箱:fxswlgd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