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营业性演出审批一次性告知清单

日期: 2022-05-24 浏览量:305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一、 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2.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3.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4.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二)新办(首次)的不予批准条件:

1.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2.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演出项目或住址(演出)地点变更,应当变更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三、审批要件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演出举办单位的注册文件(持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须有“演出经纪”或“文艺表演”或“演出场所经营”)(复印件1份)

(3)场地证明材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签订的协议(或演出场地确认函)。协议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复印件1份)

(4)演出举办单位与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签订的协议(表演团体演出同意函);与演员个人签订的协议或者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演员演出同意函)(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原件1份)

(5)《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节目单应包括节目名称、节目类型、节目表演者等内容。提供的视听资料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音视频,用外文演唱的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视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于正式申请演出项目前20个工作日提交电子版剧本(复印件1份)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简介:包括团体资质(如为整编文艺表演团体,应提供注册证明文件)、演员艺术能力及演出经历(复印件1份)

(7)演员名单:演员名单应列出7项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文艺表演团体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复印件1份)

(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书面同意函件(原件1份) (同时出具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10)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1)《演出活动承诺书》(原件1份)

(1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1份)

(13)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2、变更 (以下变更项目可以同时申请,相同资料提交一份)

(一)变更演出时间: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在演出名称后注明变更事项);(原件1份)

(2)原演出批准文书(原件1份)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同意参加变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复印件1份)

(4)演出场地出具的变更演出时间的确认函(复印件1份)

(5)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下载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二)变更演出场地: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在演出名称后注明变更事项);(原件1份)

(2)原演出批准文书(原件1份)

(3)场地证明材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签订的协议(或演出场地确认函)。协议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复印件1份)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5)变更后的场地属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三)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在演出名称后注明变更事项);(原件1份)

(2)原演出批准文书(原件1份)

(3)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个人有效证明材料:文艺表演团体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复印件1份)

(4)变更演员名单:演员名单应列出7项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原件1份)

(5)演出举办单位与变更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签订的演出协议(表演团体演出同意函);或演员个人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演员演出同意函)(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复印件1份)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简介:包括团体资质(如为整编文艺表演团体,应提供注册证明文件)、演员艺术能力及演出经历(复印件1份)

(7)《演出活动承诺书》(原件1份)

(8)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下载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四)变更节目内容: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在演出名称后注明变更事项)(原件1份)

(2)原演出批准文书(原件1份)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节目单应包括节目名称、节目类型、节目表演者等内容。提供的视听资料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音视频,用外文演唱的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视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于正式申请演出项目前20个工作日提交电子版剧本(原件1份)

(4)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五)变更演出名称: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在演出名称后注明变更事项);(原件1份)

(2)原演出批准文书(原件1份)

(3)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下载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3、取消演出:

(1)取消演出活动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原件1份)

(3)取消演出活动应急预案(原件1份)

四、 审批流程

接件-受理-审核-办结

五、 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六、 证件有效期 是否年检

七、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418-6327302

九、投诉电话   0418-332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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