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24 浏览量:262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1.具备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三、审批要件: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表
自行出具 A4纸一份 必要
2、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部门 1份 必要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1份 必要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材料(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演员资格证)
教育部门、演出行业协会 1份 必要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自行出具 1份 必要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自行出具 1份 非必要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一份 非必要
四、审批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查。4.领取结果。
五、审批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418-6327302
八、投诉电话:0418-332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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