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海州区)

日期: 2022-05-24 浏览量:234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1、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4、流程说明:

(1)受理:审批科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 现场查验:下达现场查验通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3)审批(审核、办结):依据现场查验结果,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关科室汇签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证书(决定),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5、法定办结时限:3工作日

6、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7、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8、咨询方式: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电话:0418-3866559

9、办理地点: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中华路66号 政务大厅无差别受理窗口

10、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11、申请材料目录: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

明(协议或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焦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合件。

(7)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质类节目应当提交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12、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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