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海州区)

日期: 2022-05-24 浏览量:253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1、 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5、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6、 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7、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批科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现场查验:下达现场查验通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3)审批(审核、办结):依据现场查验结果,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关科室汇签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证书(决定),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8、 咨询方式:海州区政务服务大厅无差别受理窗口,0418-3866559

9、 办理地点: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中华路66号 政务大厅无差别受理窗口

10、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1、申请材料目录: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和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联系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12、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