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新邱区)

日期: 2022-05-19 浏览量:164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申请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材料: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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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申请人自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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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11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11

示例表格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业务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11210903755774055R400012201100001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县级办理类型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企业法人,自然人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暂无时限说明
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补充审批依据
权限划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受理机构阜新市新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阜新市新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全县联合审批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支持物流快递集中办理
适用范围新邱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电话0418-6327300
办理地点阜新市新邱区河汇街284号阜新市新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0418-6327300
监督投诉渠道0418-6239115
网办地址http://zwfw.fuxin.gov.cn/
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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