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太平区)

日期: 2022-05-19 浏览量:204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申请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渠道法定依据描述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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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P接入意向书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3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5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6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7章程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8租房协议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9房产证明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10原法人、现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1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业务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事项编码11210904MB185995XF400012201100002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县级办理类型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企业法人,自然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公示、专家评审、规委会,申请人补正材料及完善现场条件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补充审批依据
权限划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受理机构太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太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全县联合审批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支持物流快递集中办理
适用范围自然人或企业或非企业或其他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阜新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电话咨询:0418-3987678 网上咨询:阜新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阜新市太平区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2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电话咨询:0418-3987678网上咨询:阜新政务服务网 窗口咨询;太平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2
监督投诉渠道监督投诉电话:0418-3987678
网办地址http://zwfw.fuxin.gov.cn/
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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