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19 浏览量:292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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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 | 3 | 是 | 无 | 无 |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
2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 | 3 | 是 | 无 | 无 |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
3 | 申请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 | 3 | 是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需带原件现场核验 |
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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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210904MB185995XF4000122011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公示、专家评审、规委会,申请人补正材料及完善现场条件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
审批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
补充审批依据 | |||||
权限划分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受理区属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审批许可。 | ||||
受理机构 | 阜新市太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阜新市太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适用范围 | 自然人或企业或非企业或其他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阜新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阜新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418-2717566 | ||||
办理地点 | 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9号太平区政府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9号太平区政府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0418-3879123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18-3877234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fuxin.gov.cn/ | ||||
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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