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海州区)

日期: 2022-05-19 浏览量:158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申请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材料: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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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信用证明申请人自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2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申请人自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2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2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申请人自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2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业务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11210902001172269K400012201100001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县级办理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企业法人,自然人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暂无时限说明
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补充审批依据
权限划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受理机构阜新市海州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阜新市海州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全市联合审批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支持物流快递集中办理
适用范围海州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禁止性要求项目申请材料不全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阜新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阜新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中华路66号 政务大厅无差别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海州区政务服务大厅无差别受理窗口;0418-2828727 0418-3866559
监督投诉渠道0418-3380768; 0418-2822190
网办地址http://zwfw.fux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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