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19 浏览量:123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申请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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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 1 | 1 | 是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无 |
2 | ISP接入意向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3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4 | 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5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6 |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7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 其他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8 | 章程 | 其他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9 | 租房协议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 | 2 | 是 | 无 | 无 | 无 |
10 | 房产证明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 | 2 | 是 | 无 | 无 | 无 |
11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 其他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 1 | 1 | 是 | 无 | 无 | 无 |
12 | 工商执照副本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 | 2 | 是 | 无 | 无 | 无 |
13 | 容缺受理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 1 | 1 | 否 | 空白表格 | 示例表格 | 无 |
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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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21092200117837XJ400012201100004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暂无时限说明 | ||||
审批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
补充审批依据 | |||||
权限划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 ||||
受理机构 | 彰武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彰武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适用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http://zwfw.fuxin.gov.cn/ | ||||
办理查询 | 0418-6904312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丹霍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 文旅局窗口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418-6904312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8-7733288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fuxin.gov.cn/ | ||||
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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