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彰武县)

日期: 2022-05-19 浏览量:123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申请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渠道法定依据描述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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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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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SP接入意向书原件申请人自备11

3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申请人自备11

4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申请人自备11

5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人自备11

6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11

7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1

8章程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1

9租房协议原件政府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2

10房产证明原件政府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2

1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11

12工商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2

13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人自备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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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业务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1121092200117837XJ400012201100004权力来源上级下放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县级办理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企业法人,自然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暂无时限说明
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补充审批依据
权限划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受理机构彰武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彰武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全省联合审批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支持物流快递集中办理
适用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禁止性要求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http://zwfw.fuxin.gov.cn/
办理查询0418-6904312
办理地点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丹霍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 文旅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0418-6904312
监督投诉渠道0418-7733288
网办地址http://zwfw.fuxin.gov.cn/
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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