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彰武县)

日期: 2022-05-19 浏览量:143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申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申请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渠道法定依据描述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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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P接入意向书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0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0

3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0

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0

5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0

6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0

7章程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0

8租房协议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1

9房产证明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1

10原法人、现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1

1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自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00

12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人自备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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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业务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事项编码1121092200117837XJ400012201100002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县级办理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企业法人,自然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审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补充审批依据
权限划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受理机构彰武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彰武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全县联合审批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支持物流快递集中办理
适用范围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禁止性要求违法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监管部门以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办理公示http://zwfw.fuxin.gov.cn/
办理查询0418-6904312
办理地点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丹霍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 13、文旅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0418-6904312
监督投诉渠道0418-7733288
网办地址http://zwfw.fuxin.gov.cn/
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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