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04 浏览量:177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业务名称: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政策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3、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文旅广电局审批科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3、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人说明情况)。4、工作人上现场实地检查并提出现场检查记录;5、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6、对审批事项进行决定(不予许可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7、颁发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17号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文旅广电局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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