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20 浏览量:621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边威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文旅广电局、司法局,阜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阜新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阜新市司法局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激发文化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二)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首次被发现,且能立即整改的;
(三)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首次被发现,且能立即整改的;
(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首次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五)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首次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六)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七)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首次被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八)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首次被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主办单位: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甲120号 邮编:123099 Email:fxswlgdj@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122号
辽ICP备2021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19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5558010 网站举报邮箱:fxswlgd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