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11-15 浏览量:416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21115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反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报送办公室进行复核。

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后,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登记。

本局起草的,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本局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范围:

1.对本局或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2.适用于本局内部的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3.为明确各处室、局属单位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4.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5.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中没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6.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业务处室或局属单位(以下统称起草机构)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后,应当向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请审查表

2.规范性文件草案

3.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4.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5.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及有关处室、局属单位或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笔录,论证会、座谈会记录;经专家论证的,应当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6.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机构负责报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2.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3.规定的主要措施及法律依据;

4.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处室、局属单位或部门协商、会签情况,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办公室在收到起草机构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3.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4.是否已经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对有关分歧意见作出处理;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或疑难复杂问题,可以邀请本局法律顾问或者提请市司法局协助审核。

第十条 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的,应当通知起草机构及时补送;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退回起草机构,等基本条件成熟后可另行报送;

3.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有抵触,或需要增减、修改内容的,由政策法规处直接修改或退回起草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查;

4.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情况复杂,需要征求意见、论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直接征求有关处室、局属单位或其他部门意见,或退回起草机构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审查,有关处室、局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5.对存在的分歧意见,政策法规处应当召集有关处室、局属单位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由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6.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各项要求的,应当出具通过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对存在超越权限、主要措施依据不足、不具备制定条件的规范性文件,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7.在审查中发现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应当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办公室收到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需要修改后再次报请办公室审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因存在第九条第(四)项所述之情况的,确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因情况特殊需要即时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报请审查的起草机构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审查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办公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复审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对于不涉密且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须在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起草机构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办公室组织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每3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或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局门户网站供公众查询。

各处室、局属单位应当协助配合政策法规处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属规范性文件而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报备的,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处室或局属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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