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2-09-29 浏览量:695 来源: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物科 责任编辑:董郑 文字大小:

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市文旅广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新市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阜新市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细则》

                      阜新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 市文旅广电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半年对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阜新市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市文旅广电局对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阜蒙县、彰武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半年对本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

  第七条 市文旅广电局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管辖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市文旅广电局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察的工作计划;

     (二)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相关文件和措施;

     (三)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的电子与纸质档案;

     (四)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抽查、督察的材料;

     (五)实地检查。

  第九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四)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五)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六)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八)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九)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时,巡查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对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影、摄像;

     (三)查阅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档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复制存档。

  第十一条 巡查、督察工作结束后,市文旅广电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查处督察、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将基本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书面报告所属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十四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

  巡查档案使用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每年确定重点依照本细则或县区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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